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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時報【李文正╱台北報道】

台北榮民總病院邢姓、黃姓放射師,被控各收受醫療器材廠商30萬元,士林地院原認定2人不具公務人員身分,判決免訴,經高院發還,士林地院更一審依貪汙罪判處刑某有期徒刑2年、黃某1年10月,黃並因主動繳回犯科所得,獲宣佈緩刑5年。全案可上訴。

2004、2005年邢擔負兒童心臟科放射師;黃則是心臟內科放射師。xyz xyz xyz醫院採購人員詢問2人哪種器材比較合適,2人供給定見後,協助訂底價、驗收等業務,以後,廠商以67萬元等價錢順遂得標,黃則協助該廠商2005年以底價390萬元采辦心臟電擊器、心電圖治理系統等,廠商在同年12月底,交付30萬元回扣。

士林地院認為,2人並不是專職的採購人員,僅是標案的申請人,不具公務人員成分,判決免訴,但高院認為,2人是公衆機關的「授權公務員」,因此發還更審。xyz xyz xyz

判決指出,2人辦理採購案件,廠商都邑給錢作為「贊助」之用,是沉已久的陋習,2人卻循舊例收納賄賂,邢犯後始終否定犯罪,認為犯後立場不佳,依貪汙罪判有期徒刑2年,剝奪公權2年,而黃犯後坦承犯行,判1年10月徒刑,剝奪公權2年,緩刑5年。



以下內文出自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%E5%8C%97%E6%A6%AE%E6%94%BE%E5%B0%84%E5%B8%AB%E6%94%B6%E8%B3%84-%E5%85%8D%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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